标注规定

地震动力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成果标注规定

(2008年10月修定)


第1条 地震动力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成果的标注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考虑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2条 实验室研究成果包括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出版的学术专著、撰写的研究报告、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建立的数据库、研制的仪器设备。

第3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站博士后和在读研究生,发表论文和提交报告时必须将实验室标注为作者第一单位,如系实验室自主课题和开放基金资助取得的成果,同时应在脚注或致谢中标注课题编号;出版专著时必须在封面上标注实验室名称。

第4条 实验室开发的各类计算机软件,原则上应在主界面上显示实验室名称,对外转让或为外单位开发软件时,则必须标明实验室名称。

第5条 实验室建立的各类数据库,均须标明实验室名称,实验室外的人员使用数据库形成研究成果时,必须予以说明。

第6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站博士后和在读研究生工作期间的技术发明,产权归实验室所有,申请专利时应以实验室名义申请。

第7条 实验室研制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在面板上标明实验室名称,对外转让时,必须标明由实验室研制。

第8条 受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和其他研究课题资助的访问学者、客座人员、自带经费来实验室工作的流动人员,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在作者单位中应同时标注实验室名称和所在单位名称,如果研究成果受实验室资助、且主要工作是在实验室完成的,实验室应为第一标注单位。

第9条 实验室的标注名称如下:

作者单位标注:

    中文—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地震动力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029

    英文—State Key Laboratory of Earthquake Dynamics, Institute of Geology, China Earthquake Administration, Beijing 100029, China

课题标注:

    中文—地震动力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资助(课题编号)

    英文—Sponsored by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Earthquake Dynamics (Project No.)

第10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地震动力学国家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