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动力学与强震预测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条例(试行)
(2023年11月制定,2025年8月修订)
一、总 则
第 1 条 依据《全国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地震动力学与强震预测全国重点实验室以地震构造环境与强震活动习性、地震孕育发生过程与物理效应、地震发生机理与强震预测、地震致灾机理与灾害预测等各学科领域为主要研究方向,面向国内外开放,联合相关领域的优秀科学家共同开展具有创新性的高水平研究。
第 2 条 地震动力学与强震预测全国重点实验室利用实验室专项经费设立开放基金,择优资助地震动力学与强震预测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课题。开放基金课题主要依据实验室公布的课题申请指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同时也结合实验室访问学者制度部署部分开放课题。
二、资助范围
第 3 条 开放基金资助对地震动力学与强震预测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和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课题研究内容应符合实验室的主要研究方向和实验室公布的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
第 4 条 开放基金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短期内可望取得具体成果的研究课题。为发挥实验室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在同等条件下,开放基金优先支持青年科技人员提出的课题。
三、课题申请和审批
第 5 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申请者应为非本实验室的在职科研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第 6 条 申请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地震动力学与强震预测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申请书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实验室。
第 7 条 开放基金课题申请经实验室初审、同行专家函审、实验室会审后,由实验室室务会确定获资助的开放课题及资助额度,并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第 8条 结合实验室访问学者安排的开放课题,由访问学者和实验室合作者共同提出研究计划,由实验室室务会审批、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第 9 条 原则上作为负责人只能同时承担1项实验室开放课题。
四、课题管理
第10条 经批准的开放课题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将作为实验室访问学者来实验室工作,负责课题的实施,每项开放基金课题将有1名实验室骨干固定人员作为联系人(由课题申请者提出或实验室指定)协助课题的实施。
第11条 开放课题执行期一般为3年,可视课题执行情况延长1年。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实验室提交课题研究成果和数据,实验室将根据实施情况组织抽查。课题结束3个月内,应向实验室提交课题总结报告。实验室将组织评审验收,并提供结题证明。
第12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成果标注按照《地震动力学与强震预测全国重点实验室室研究成果标注规定》执行。如课题涉及成果保密问题,课题负责人应与实验室签订特殊协议并按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第13条 开放基金课题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文献、科学数据、技术标准、具有宣传与保存价值的影视资料、照片图表等科技资源,须提交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相关部门。
五、经费管理
第14条 开放课题经费管理原则上按照《地震动力学与强震预测全国重点实验室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15条 开放课题的经费按课题核算,由实验室下拨到课题具体实施的研究单元,并由课题联系人代为管理。经费主要用于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业务费:在相关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2)劳务费:在相关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工作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依托单位相关标准,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课题参与人员、本实验室的固定和流动人员。劳务费不得超过开放课题资助经费的30%。
开放课题的经费不得列支设备费、管理费。
第16条 开放课题的经费原则上不应外拨,却因工作需要外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时,需经实验室室务会批准。
第17条 如开放课题因故中断或无法继续进行时,实验室有权中断课题经费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
六、附 则
第18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地震动力学与强震预测全国重点实验室。